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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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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權簡介

一 、 源 起


依據1967年「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」的規定,智慧財產權包括:
1.文學、藝術及科學之著演藝人員之演出、錄音物以及廣播。
2.人類之任何發明。
3.科學上之發現。
4.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。
5.製造標章、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,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。
6.不公平競爭之防止。
7.其他在產業、科學、文學及藝術領域中,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。

因此,所謂「智慧財產權」,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,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。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「無形」的權益,一般也會稱為「無形財產權」或「無體財產權」。
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:專利法(發明、新型、新式樣)、商標法(商標、證明標章、團體標章、產地標示等)、著作權法(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)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、公平交易法(不公平競爭的部分)。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,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,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「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(TRIPS)」的規範,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,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,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。

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,例如: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,發現一種新的材料,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,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,也可以就這個「發明」,向各國政府申請「發明專利權」,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,但有適當的保密,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「營業秘密」;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、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「著作」,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;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「Microsoft」、「Apple」、「Java」等字樣,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「商標權」,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R的字樣,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(registered);若是農學院的系所有培育出新的水果或糧食的品種,則可對其命名並申請品種權,還可能取得種苗權,可以出售種苗來獲利。隨著學校、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,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,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。

二 、 校 園 智 慧 財 產 權


校園相關智慧財產權事項:
1.禁止使用個人FTP供人下載MP3、非法軟體。
2.禁止於圖書館大量影印相關書籍文章。
3.禁止影印課堂使用之原文書籍。
4.禁止使用非法取得之軟體。

三 、 四 不 一 沒 有


◎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、影片、軟體
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、第91條
在網路下載音樂、影片或軟體,就是「拷貝」的動作,「拷貝」的意義在著作權法上就是「重製」,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上,是侵權行為。
著作權法第26條之1、第92條
若進一步將音樂、影片或軟體上傳到網站部落格中,即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「公開傳輸」。
◎不要將他人的文章、音樂、影片、軟體隨便轉寄
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、第26條之1、第91條、第92條
在網路上以E-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、圖畫、音樂、影片等著作時,會造成「重製」、「公開傳輸」他人作品之情形,如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、二位朋友,可認為不涉及公開傳輸,但若轉寄給多數朋友時,可能侵害著作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◎不要將他人的文章、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
著作權法第28條、第92條
將他人的作品移花接木,表示變更了原本作品,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可以變更自己作品的權利,或授權由他人變更自己的作品,因此,如果未經著作人授權而隨意將他人的作品移花接木,是侵害著作人改作或編輯的權利。
◎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
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、第26條之1、第91條、第92條
把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放在部落格內,一定會先下載儲存,再放上網站,供別人在參觀網站時聆聽,因此,如果沒有經過同意或授權,會造成侵害著作人的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權」。
◎沒有合法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
著作權法第28條之1、第91條之11
擁有盜版影音光碟,雖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,但如果將這些盜版光碟拿到網路上販賣,則會侵害著作人的散布權。